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25日進(jìn)行第四次審議的社會(huì )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社會(huì )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yíng),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chǎng)所和支付人員經(jīng)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據了解,社會(huì )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而目前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yíng)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這是制度的一個(gè)極大隱患。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委員、代表提出,目前社會(huì )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范,加強監管,比如建立相對獨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監管機構,增加在有關(guān)運行中由于不當行為給基金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