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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0 作者: 來(lái)源:新華道瓊斯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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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fā)布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guò)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shí)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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