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huì ):券商高管最多可兼任2家參股公司董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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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經(jīng)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除獨董之外的其他職務(wù)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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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0 作者:記者 朱寶琛 來(lái)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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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huì )19日公布了修訂后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監管。根據修訂后的辦法,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wù),不得在其他營(yíng)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jīng)營(yíng)性活動(dòng),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 根據辦法,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mén)負責人以上職務(wù)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cháng)、副董事長(cháng)、獨立董事、監事會(huì )主席、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的,學(xué)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zhuān)。申請董事長(cháng)、副董事長(cháng)、監事會(huì )主席任職資格的,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證券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申請經(jīng)理層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機構或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guān)材料。申請經(jīng)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交證券從業(yè)資格證書(shū)。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shí),可以對申請人或擬任人進(jìn)行考察、談話(huà)。 辦法同時(shí)明確:申請人或擬任人有“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等情形的,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shuō)明理由。 根據辦法,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wù),不得在其他營(yíng)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jīng)營(yíng)性活動(dòng)。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huì )有關(guān)規定。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lèi)分支機構負責人。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應自有關(guān)情況發(fā)生之日起5日內向相關(guān)派出機構報告。 取得經(jīng)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wù),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辦法同時(shí)明確:存在“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huì )規定”等十二種情形之一的,相關(guān)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lǐng)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jìn)行監管談話(huà)。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出現“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huì )及相關(guān)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fēng)險的,中國證監會(huì )及相關(guān)派出機構可以撤銷(xiāo)相關(guān)人員的任職資格,并責令公司限期更換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fēng)險的,應當依據有關(guān)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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