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宣布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具體范圍為以下六點(diǎn)連線(xiàn)與我領(lǐng)海線(xiàn)之間空域范圍:北緯33度11分、東經(jīng)121度47分,北緯33度11分、東經(jīng)125度00分,北緯31度00分、東經(jīng)128度20分,北緯25度38分、東經(jīng)125度00分,北緯24度45分、東經(jīng)123度00分,北緯26度44分、東經(jīng)120度58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根據中國政府關(guān)于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的聲明,現將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如下:
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以下簡(jiǎn)稱(chēng)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本規則。
二、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以下識別方式:
(一)飛行計劃識別。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報飛行計劃。
(二)無(wú)線(xiàn)電識別。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開(kāi)啟并保持雙向無(wú)線(xiàn)電通信聯(lián)系,及時(shí)準確回答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識別詢(xún)問(wèn)。
(三)應答機識別。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應當全程開(kāi)啟。
(四)標志識別。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有關(guān)國際公約規定,明晰標示國籍和登記識別標志。
三、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服從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指令。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武裝力量將采取防御性緊急處置措施。
四、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五、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負責解釋。
六、本規則自2013年11月23日10時(shí)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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