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積金中心昨天發(fā)布公告,2014住房公積金年度,北京地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2013年度的3760元提至4170元,原則上不允許突破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
根據公告,2014住房公積金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根據公積金的繳存辦法,公積金中心會(huì )根據北京市居民收入水平調整繳存上限。在調整之前,2013住房公積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760元,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上限均為1880元。
根據公積金中心的規定,2014住房公積金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公布的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內退等類(lèi)似情況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014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費。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huì )授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單位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繳存比例申請,并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huì )備案。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下限原則上不低于8%。
北京公積金中心還表示,未來(lái)要加強對異地購房提取管理。職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購房申請提取,除按管理中心已有規定提交相關(guān)材料外,職工所在單位應履行核實(shí)義務(wù)并出具“職工異地購房證明”,職工應出具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職工所在單位主體資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huì )、居民委員會(huì )或者物業(yè)部門(mén)開(kāi)具“職工異地購房證明”。
為遏制某些單位違規協(xié)助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hù)轉入新單位不滿(mǎn)一年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新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在此之前,公積金中心還公布措施,要求加強以租房為由提取管理。每3個(gè)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請日前3個(gè)月內的住房公積金,且每月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guò)繳存上限,也不得超過(guò)月房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