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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代表:生命本無(wú)貴賤為何"同命不同價(ji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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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9 記者:王優(yōu)玲 來(lái)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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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公民遭受人身?yè)p害獲得賠償,其標準依據受害人戶(hù)口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對此,來(lái)自湖南的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呼吁,應取消“同命不同價(jià)”的賠償標準,建立統一完善的賠償制度。 秦希燕以湖南省2005年、2006年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農村居民純收入作比較算了一筆賬:在按死亡賠償20年計算的情況下,2005年,湖南省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為9523.97元,農村居民純收入為3117.74元,農村居民比城鎮居民獲得的賠償額少12萬(wàn)多元;2006年,湖南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為10504.67元,農村居民純收入為3389.81元,農村居民比城鎮居民獲得的賠償額少15萬(wàn)多元。 秦希燕說(shuō),近年來(lái),反對“同命不同價(jià)”的呼聲越來(lái)越高,有些省份已經(jīng)在實(shí)際工作中出臺具體應對標準和措施!胺擅媲叭巳似降取,這包括公民在遭受人身傷害時(shí),獲得的賠償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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