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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銀廣夏:將給中小股民賠償1500余萬(wàn)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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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0 記者:武勇 張漢青 來(lái)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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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ST銀廣夏9日發(fā)布公告稱(chēng),公司及公司股東銀川培鑫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收到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46號等476份《民事判決書(shū)》及第155號《民事調解書(shū)》,其中的476件案件共需支付的ST銀廣夏股份為15102029股。
經(jīng)公司初步統計,本次一審判決的案件原告共計475人、已生效判決1人,共計476人;訴訟請求金額及部分利息合計68645584.33元。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shū)》的判決為: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擔被告ST銀廣夏對各原告的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為,第三人培鑫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向原告支付ST銀廣夏股份,過(guò)戶(hù)手續及過(guò)戶(hù)費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擔。476件案件共需支付的ST銀廣夏股份為15102029股。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銀民商初字第155號《民事調解書(shū)》是經(jīng)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告楊國藩與ST銀廣夏及第三人培鑫公司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為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擔被告ST銀廣夏對原告的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為,第三人培鑫公司于調解生效后向原告支付ST銀廣夏股份8350股,過(guò)戶(hù)手續及過(guò)戶(hù)費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擔。該《民事調解書(shū)》已經(jīng)生效。
另有訴訟原告26人、訴訟請求金額3745557元擬以調解結案,但調解工作仍在進(jìn)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shū)》。
上述477件案件的案件受理費共計823516元均由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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