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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三星集團前董事長(cháng)逃稅罪名成立獲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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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來(lái)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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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16日宣判,三星集團前董事長(cháng)李健熙逃稅罪名成立,獲刑3年,緩刑5年,罰款1100億韓元(約合1.09億美元)。 檢察人員指控李健熙通過(guò)非法手段向兒子李在镕轉移三星集團下屬的“愛(ài)寶樂(lè )園”債券并使李在镕獲得對“愛(ài)寶樂(lè )園”控制權、通過(guò)匿名股票交易逃稅以及涉嫌默許低價(jià)發(fā)行三星子公司債券。 根據指控,李健熙涉嫌逃稅1128億韓元(約合1.12億美元)。檢察人員要求判他7年監禁,處以3500億韓元罰金(約合3.47億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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