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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將于3月1日起實(sh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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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3 記者:張曉松 來(lái)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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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2月2日電
為規范股權出資登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實(shí)施。 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 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已被設立質(zhì)權;已被依法凍結;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zhuān)环、行政法規或者國?wù)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jīng)批準而未經(jīng)批準等。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對出資比例等細節作出明確規定: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jià)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chǎn)作價(jià)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資的股權還應當經(jīng)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公司設立時(shí),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shí)際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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