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法規定保險人解除合同應退剩余保費
    2009-02-26    記者:王飛 陳菲    來(lái)源:經(jīng)濟參考報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25日進(jìn)行三審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的保險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huì )副主任委員孫安民25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ì )第七次會(huì )議報告保險法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時(shí)表示,有些常委會(huì )委員在審議時(shí)提出,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法律委員會(huì )經(jīng)同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huì )和國務(wù)院法制辦、保監會(huì )研究,建議增加相應規定。
  草案據此進(jìn)行了修改,并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shí)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kāi)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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