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武夷山市醫療衛生系統所屬的市立醫院、中醫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等14家醫院,聘請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擔任綜治副院長(cháng),防止“職業(yè)醫鬧”及處理解決醫院的安全保衛工作。 一些醫院所以出現因醫療糾紛引起的“鬧事”現象,說(shuō)到底是因為當前醫療糾紛處置渠道不夠通暢。在這種情形下,一些患者被迫采取一些過(guò)激手段自我維權。所以,醫療糾紛所引起的“醫鬧”現象要能得到根本解決,關(guān)鍵在于疏通患者的正常維權渠道。 醫療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是治安與刑事案件,因而不屬于警方的管轄范圍。即便因為醫療糾紛引發(fā)治安案件,警方也應站在中立的立場(chǎng)上從中調解與處置,如此才會(huì )有公正的裁決結果可言。 一切行政與司法權力都是公共權力,而公共權力只有為全體公眾行使才會(huì )有公正可言,這就需要確保包括民警在內公職人員的地位中立,公職人員必須獨立于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機構與個(gè)人,獨立行使公眾賦予的權力。醫療機構從自利目的出發(fā)萌生聘請民警擔任“專(zhuān)職保衛”的想法或許在所難免,而作為為公眾代行權力的公安機關(guān)與民警,理當牢記自身角色定位與法律規定,確保自身的地位中立與公正用權,因而理當對一些醫療機構伸出的“橄欖枝”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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