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22日對漫畫(huà)《樂(lè )叔和蝦仔》著(zhù)作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認為不構成侵權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維持原審法院的判決。 漫畫(huà)《樂(lè )叔和蝦仔》是華南地區影響最大的漫畫(huà)人物作品,誕生于改革開(kāi)放初期,作品主要反映近30年來(lái)廣州社會(huì )、經(jīng)濟、市民生活等發(fā)生的巨大變化。近年來(lái),廣州電視臺制作和播出了電視劇《廣州人家》,其中有樂(lè )叔和蝦仔的人物形象。 廣州中院終審判決認為,“原審中已經(jīng)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該劇演繹的‘蝦仔’人物形象與被上訴人涉案作品的人物形象基本相似;該劇演繹的‘樂(lè )叔’身穿的服裝、腳穿的鞋子、手持的黑直傘的造型,與涉案作品的人物特征近似。因此,上訴人上訴認為不構成侵權的理由均不能成立”!霸瓕徟袥Q酌情確定上訴人賠償3000元并無(wú)超出被上訴人華佛塵的訴訟請求的范圍,酌定的數額也并無(wú)不當之處”。 此案終審判決后,作者華佛塵表示將再次起訴廣州電視臺,要求廣州電視臺承擔近年來(lái)在百多集電視劇《廣州人家》中對其著(zhù)作權的連續侵權責任,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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