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cháng)張軍5月10日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huì )上指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dòng)車(chē)的就一律構成犯罪。 把張副院長(cháng)上述表態(tài)簡(jiǎn)單概括一下就是:情節和后果不嚴重的醉駕不是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問(wèn)題的關(guān)鍵在于“醉駕入刑”該不該留口子。確實(shí),同樣是醉駕,具體情形迥然不同:有的醉駕者醉得稀里糊涂,有的醉駕者只是酒精測試為醉酒實(shí)則清醒得很;有的醉駕者只是開(kāi)車(chē)在家附近轉轉,有的卻是在高速公路上狂奔;有的醉駕者一路平安無(wú)事,有的醉駕者肇事惹禍……“醉駕即入刑”確非絕對公平。 但是,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駕定罪與否要視情節、后果而定,那么在現實(shí)國情下,所謂情節和后果極可能異化成權力和關(guān)系,視情節、后果而定極可能異化成視權力大不大、關(guān)系鐵不鐵而定,甚至視執法者的脾氣、性格以及當時(shí)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權的、有錢(qián)的以及社會(huì )名流們將是最大的受益者,“醉駕入刑”的公正性將蕩然無(wú)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醉駕是一種很特殊的罪行,它不以行為是否造成后果為依據,而是以行為本身為依據定罪。如果以危害大不大確定該不該定罪,由于絕大多數醉駕都不會(huì )造成交通事故,所以絕大多數醉駕都是“危害不大”,這樣,就幾乎相當于回到刑法修改之前的狀態(tài),只有醉駕致人死傷才會(huì )被判刑。如果以醉駕行為本身嚴重不嚴重作為定罪依據,就只能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準,達到醉駕標準但酒精含量較低的不入刑,如此,就相當于將目前醉駕酒精含量標準提高,而不管提高到什么程度,醉駕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是有多有少。 也就是說(shuō),以情節和后果是否嚴重作為定罪依據,在其他罪行上行得通,但若移植到醉駕這種特殊的罪行上,則既無(wú)法操作,又會(huì )大大降低醉駕處罰力度——而“醉駕入刑”的立法初衷,不正是要提高處罰力度以遏制醉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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