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單位,公積金繳存差距竟達141倍。記者的調查結果令人不安。公積金繳存差距,本質(zhì)上是收入差距。極端的事例顯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積金貸款買(mǎi)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積金不是買(mǎi)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稅手段。(1月7日《人民日報》) 公積金繳存差距大雖不是新聞,但是同一城市,不同單位繳存差距高達141倍,還是讓人大吃一驚。這種同城差距,使公積金更像是一面鏡子,照出收入分配不公的異象來(lái)?梢(jiàn),立意良好的公積金制度,在執行中存在異化,它不再是公平正義的調節器,反而成了收入分配不公的催化劑。 好的政策要取得好的效果,一是要和社會(huì )環(huán)境相契合,二是要執行到位,三是有完善的監管。而公積金的問(wèn)題正源于這些方面。首先,當下的中國社會(huì )收入差距擴大,收入分配改革尚待深入,收入分配嚴重不公是殘酷的社會(huì )現實(shí)。公積金是和一個(gè)單位的月度工資收入掛鉤的,這就決定了低收入單位的公積金繳存比例低,高收入單位的公積金繳存比例高。結果是,公積金對于收入低者而言恒低,收入高者更高,公積金的作用不是對低收入者雪中送炭,而是讓高收入者錦上添花。 此外,2006年建設部等部門(mén)發(fā)布的《關(guān)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wèn)題的指導意見(jiàn)》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而且,為了防止公積金繳存總額過(guò)高,各地還規定了一定的細則,如北京市就規定,2012年住房公積金年度的繳存額上限,按照2011年當地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但是在執行中,很多單位往往走向了兩個(gè)極端。有些單位為了降低成本,職工月收入按照當地最低收入作為基數,繳存比例也以下限的5%為準;而財大氣粗的單位,則以執行上限乃至突破工資總額倍數上限來(lái)執行。在此極端情勢下,同城不同單位的公積金繳存差距高達141倍也就不稀奇了。 最后,對公積金的監管也有所欠缺。職能部門(mén)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繳存比例,無(wú)論是取低還是走高,很多時(shí)候是放任自流,缺乏全流程的有效監管。 公積金這面鏡子,映射出收入分配的不公。讓公積金發(fā)揮公平正義調節器的作用,可以通過(guò)政策設計優(yōu)化、嚴格繳存執行、強化公積金繳存監管等實(shí)現。但這些舉措,還只是技術(shù)主義的修修補補,治本之要在于將公積金繳存納入收入分配改革的總體安排之中。收入分配改革不破局,改革紅利不釋放,公積金的調節意義注定有限。只有啟動(dòng)收入分配改革這項系統工程,消弭收入分配差距亂象,填平收入分配鴻溝,公積金繳存才能發(fā)揮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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