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馬爾代夫溺水身亡案終審宣判
旅行社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007-06-01    本報記者:曾亮亮    來(lái)源:經(jīng)濟參考報
  吳女士在參加馬爾代夫旅游時(shí),因浮潛溺水身亡,其父母和丈夫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做出終審判決,法院以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wù)為由,判令海洋國旅賠償吳女士家屬死亡賠償金、交通費、食宿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42582元。
  經(jīng)查明,2006年3月6日,吳女士和丈夫與海洋旅行社簽訂了“馬爾代夫四晚六日自由行”出境旅游合同。簽約當日,海洋旅行社向吳女士發(fā)放了《馬爾代夫豪華四晚六日游出團通知》、《中國公民赴馬爾代夫旅行須知》。但是,行程前,旅行社未再召開(kāi)行前會(huì ),亦未做任何安全方面提示。
  3月22日上午,吳女士到酒店附近水域浮潛,因溺水導致吸入性肺炎死亡。一審法院以吳女士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對出現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海洋國旅對旅行安全風(fēng)險性提醒義務(wù)方面存在缺陷,亦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為由,判決海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吳女士家屬死亡賠償金。
  一審宣判后,吳女士家屬和海洋國旅均提出上訴。吳女士家屬認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海洋國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wù),而不是吳女士未注意自身安全,海洋國旅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海洋國旅則認為,其已經(jīng)提供旅行須知,明確告知吳女士“不要單獨行動(dòng),危險的地方不要去,結伴而行”,已經(jīng)履行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的義務(wù),不存在違約行為。
  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海洋旅行社仍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wù)。雖然安全保障義務(wù)為旅行社的主要義務(wù),但因吳女士夫婦在其進(jìn)行旅游項目過(guò)程中,海洋旅行社沒(méi)有人員陪同。在此種旅行方式之下,海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wù)僅能具體化為警示告知義務(wù)。海洋旅行社雖然在旅行須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書(shū)面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其內容過(guò)于籠統,既不夠具體,更未針對旅行目的地通常旅游項目所特有的風(fēng)險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別的警示。
  故一審法院確定海洋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wù),其告知內容存在較大缺陷,因此一中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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