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給基層更多權力
回顧中國歷史,在宋元之前,地方治理受到高度重視。最典型者是漢代,《漢書(shū)·循吏傳》記載:漢宣帝常稱(chēng)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無(wú)嘆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與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此處所謂二千石是指郡守,按照漢代的官制,他的品級與中央政府各職能部門(mén)的長(cháng)官——九卿——相同。 這樣的精神也向下延伸及縣官?h的長(cháng)官為縣令或縣長(cháng),秩千石或六百石,與中央政府職能部門(mén)的副手相當。這位勵精圖治的皇帝以為“太守,吏民之本也”,因而非常重視郡守的人選。 到元代,地方官的權威下跌,中央官員與地方官的品級差別迅速拉大。明清時(shí)代,縣級官員跌到七品,與中央政府各職能部門(mén)懸隔天地,成為所謂“芝麻官”。 如果資源是自上而下地分配,監督也是自上而下地進(jìn)行。在這樣的結構中,上下級政府之間存在等級,處于權力基層的鄉鎮與縣這兩級政府,當然就被置于最為不利的地位;鶎庸賳T在上面所有政府的壓力下不得不疲于奔命。 而這種架構,讓民眾無(wú)法享受到優(yōu)良治理。社會(huì )治理是好是壞,取決于基層政府是否有效地、合法地執行法律和政策,取決于基層官員如何對待民眾,能否有效地供應公共品。因為,最底層的官員是“親民之官”,只有他們與民眾直接打交道。民眾對政府的評價(jià),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對基層政府及其官員的感受。
|